2013年5月28日星期二

台灣“修法”擬取消對“大陸新娘”歧視(一)


  大陸配偶不僅面臨相關制度法規的大陸新娘歧視性限制,也承受著台灣社會對“大陸新娘”固有的偏見與排斥,再加上文化差異、感情危機、子女撫養、家庭矛盾等諸多困難,大陸配偶在層層夾縫中努力爭取著生存和發展的空間

  4月11日,台灣地區“立法機構”相關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17條修正案。新條文涉及大陸配偶獲得身份證年限、在台居留期間的計算方法等。修正案如獲通過將使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年限由現行的最快6年縮短為最快4年,與在台外籍配偶一致。

  第17條修正案是由台“行政院”提出的,將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的時間由6年至8年調整為4年至8年,其目的是進一步促進兩岸婚姻常態化發展及落實大陸配偶權益大陸新娘保障,秉持落實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權益衡平政策,以期在法律上給予大陸配偶公平對待。

  32萬大陸配偶在台灣

  修正案涉及的焦點是參酌外籍配偶制度,將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的年限,由現行的6年至8年調整為4年至8年,即依親居留連續滿3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1年且在台居住335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台居住270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5年且每年在台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請在台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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